來源: 日期:2013-10-31 19:40
校本課程的內涵一般是指由學生所在學校的教師編制、實施和評價的課程,它的本質內容主要表現(xiàn)在三個方面:一是在課程的權力方面,學校擁有課程自主權;二是在課程開發(fā)的主體方面,教師是課程開發(fā)的主體;三是在課程開發(fā)的場所方面,具體學校是課程開發(fā)的場所。校本教材的內涵一般是指以學校的校長和教師為主體,為了有效地實現(xiàn)校本課程目標,達到教育學生的目的,對教學內容進行研究,并共同開發(fā)和制定一些基本的教與學素材,作為校本課程實施的媒介,這些素材構成了校本教材。可見,校本課程與校本教材在內涵上的主要區(qū)別在于前者是課程,后者是課程實施的媒介,二者在某種程度上體現(xiàn)著目的與手段的關系。
區(qū)別之二:校本課程與校本教材在存在范圍等方面有明顯不同
校本課程是基于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的自然條件、風土人情、教育環(huán)境等存在很大差異,而我國這種統(tǒng)一管理又往往不能關照各地的差異性,在一定程度上消減了學校的教育效果,在此基礎上作出的一項課程政策。校本課程要求每所學校都必須做到,但校本教材則不同,它是校本課程開發(fā)后,有些學校根據自己的實際由校長和教師編制的教材,而非所有學校都必須具備。換言之,校本課程是落實新課改要求的國家、地方、學校三級課程管理標準,是所有學校的必 l須,校本教材則不一定是所有學校的必備,即便是有些學校編寫了一部份校本教材,也因為校本課程的時效性、變化性等特點,使校本教材的使用范圍、使用周期和使用效率都受其限制,更何況考慮到教師的時間、學校和學生的經濟負擔以及課程的成本等因素,不可能使所有的校本課程都配有校本教材。所以,校本課程與校本教材在存在范圍等方面有著明顯的不同。
區(qū)別之三:校本課程與校本教材在政策的合法性上有根本不同
校本課程早在 1999年6月13日頒布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就明確提出:“試行國家課程、地方課程與學校課程。”2001年6 月8日頒發(fā)的《基礎教育課程改革綱要(試行)》中更明確規(guī)定:“改變課程管理過于集中的狀況,實行國家、地方、學校三級課程管理,增強課程對地方、學校及學生的適應性。”這兩個文件中有關課程方面的規(guī)定,無疑為這種新生的順應了國際課程改革和課程決策民主化潮流的校本課程提供了課程政策上的合法性。但與之相比的校本教材則不然,盡管目前我國教材本身是一個政策性很強的概念,特別是按照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要求的“編寫教材事先須經教材審定結構審定后才能在中小學使用”,“教材的編寫、審定實行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級行政部門兩級管理”。但目前學校編制的校本教材都不具備上述的審定條件,因為校本教材的出現(xiàn),主要依附于校本課程的開發(fā)與實施,而校本課程自身的時效性、變化性和動態(tài)生成等特點,使校本教材的編寫必要、使用范圍、使用周期、使用效率等方面都極其有限,所以目前出現(xiàn)的校本教材很少要經過行政部門的審批。從這個意義上講,校本教材是不具備教材政策的合法性。所以,校本課程與校本教材在政策的合法性上是有根本不同的。